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東華教師會論壇】「大學教師升等辦法改革論譠」論壇實錄



時間:2012/11/15(四)1900-2100
地點:教師會辦公室(湖畔三樓)
主持人:陳毅峰老師(教師會總幹事)
與談人:張鑫隆老師(財法所助理教授/教師會理事)、夏禹九院長(環境學院院長)
參與者:王蘭菁、吳明益、宣大衛、孫嘉穗,莊曉霞、謝若蘭、鄭献勳與顧瑜君老師(依姓氏筆畫排序,以下記錄僅以姓氏簡稱)
紀錄:謝名恒
總結:張鑫隆老師


一、        引言

張:
2011年校教師升等辦法修法小組成立,本會亦成立升等辦法修法研擬小組,提出建議版本,參與校修法小組的討論,目前尚未定案,而且由於今年新任吳校長所表達的新理念而有更大空間的改革方向,這也剛好與本會所提建議修訂的版本主旨一致。吳校長主張升等辦法的改革中,希望將升等基準和方法的決定權下放到系所,反對研究、服務、教學、輔導個別去評價,希望相輔相成,而且認為教學的方法也可以成為研究項目的評價對象之一。吳校長在與同仁的座談中進一步表示,在綜合評價中,創作也可納入評鑑,不單純只是依據期刊,教學、研究、服務,可做適當的調整,讓研究的比例降低一點。評鑑基準之決定權下放到系所,校內不制訂基準是一個回歸專業的正確思考,但問題是以論文為本位主義的系所,如果不做更動,狀況依舊,理念指標是不是應該置入校升等辦法中,讓創作、社會參與都列為考核的對象,廢除期刊論文作為惟一對象的審核機制,這樣才有可能實踐上述吳校長的理念。這樣的提案可能具有當的爭議,因此在就教於各位先進。



二、與談

夏:
本校的母法在於服務、教學、研究、輔導,這四項由院系決定比重,其實只是原則性的宣示,並沒有升等細則,所以應該以各院制訂門檻,因為校方只有升等辦法,因此無法修改法條。至於升等門檻,教育部的母法是由外審決定,校方不管,應該由院系決定,匿名審查的部分無法公開名單,這樣校外會拒審,建議條文不做修改,操作上由院教評委員會討論之後,授權給院長提出名單,制定六人審四人,希望各院送外審,不做評分,評鑑審核由院教評會、校教評會決定。

張:
要明確地陳述,不用寫推薦、不推薦,外審決定後,就無須再判斷及格與否。
至於違法的原因,對於外審內容再去表決,由於制度有瑕疵,即便曾有申訴成功的案例,但準則依然不改。

吳:只怕有些系所是處於保守傳統的升等做法,所以要做修改,我認為系所上必須要有統一系列做法。

夏:
過去告學校的,一個都沒有成功過,全部卡在那邊,由於制度有瑕疵與漏洞的關係,假設校方制定一個準則,系所必須要有辦法處理,院可以自行決定。

吳:
治審的單位,由於前校長不想處理,但事實上依然通過,現任校長有決定權。

夏:
我擔心的是制訂的越多,之後要修改的也就越多。

吳:
辦法制定依照各系所的要求,必須有自主性。

宣:
我則是認為升等準則輕鬆一點,升等由各領域最頂尖的人員去評鑑,東華系所規模太小,只看篇數與點數而非內容,學校必須有規定各系升等辦法,類似現在的做法只須一點修飾,但不能完全脫離社群,教授們升等需要自我的要求與認知。

莊:
我的看法是,要以各院的學科基礎為主,由於I點數的迷思造成評鑑不公平,例如學科的不同,光是在頁數與字數的差別上就有明顯落差。另外著重系主任的權利得當,不然會造成與系所內部協調不彰。

陳:
我以原民院為例,發表論文時不獨尊英語,如果可以用族語更好,對於語言的使用上作為一個基礎概念,由於SSCI是個商業資料庫,其中的標準與可性度在哪裡?


莊:
認同多元文化為主,不應該獨尊英文。並且公開諮詢,先以擬定資訊為主。

夏:
由於本校的系與所的數量差距會造成問題,學程化的後果更會使得系所消失不見,如果都以討論SSCITSSCI創作點數,那對服務與教學性質為導向的教授不公平,發表論文的時間與數量就會有差距,建議要提倡Peer Review互評制度。

吳:
不過系所過於寬鬆的情況就是外審被拒,這必須注意。

顧:
外審不該只審論文,也必須要審服務,教學與服務之間需要維持品質,升等針對專長,必須要有門檻去落實教學品質,同時鼓勵老師參與,別讓研究被框住,導致專業服務變成研究,實踐取向或是研究取向,服務的分數不列入,以資格審、以學群做為評分制度,校方只是監督,其中還是以學院與所做主導,建議以學群分類,服務評鑑做為門檻,教學與研究做分類,研究的類型做區分。讓程序歸程序、專業歸專業,委員會作為審核的一個機制,然後以學群分類做標準。

張:
我補充一下教育部的規定,資格與結果不相等,如果服務分數達到,總和卻達不到參與度的審核,只能讓資格當作及格。至於學校的社會服務概念是,只要參與社會服務就可列入評分,其實應該以專業服務提供,然後由各領域的專長作為服務性質,社會參與約化成一般性,放入研究評價,需要注意比重問題,可以做浮動百分比,偏重教學或偏重研究,來去斟酌評分的基準,使得老師多元的選擇,原來升等由院為主,研究以外審學群去提供成績,之後再給院做綜合評價,教學研究以統一學群做為升等標準,不能以單一老師做為名單,以抽籤做順位是否得宜。

陳:
服務評鑑如果全部都通過就失去鑑別度,造成學群的管理制定會模糊。

夏:
服務與教學的評分不具鑑別度,這樣容易挨告,而且外審都是以相關學群做審核,外審制度可以送國外去評鑑升等,申請校務基金的比例人事費用的方面。

宣:
辦法過於複雜,以學群為主最後回歸社群,避免無謂的人士糾葛,以系所作為分類,似乎不合適。

吳:
而且提出的升等期刊,可能面臨類型不同。

鄭:
三級三審是符合門檻,讓院或系所送外審,然後以學門分類,並且設立不適任審查委員的黑名單機制。
 
謝:
如果領域特殊,會讓名單人數的審查不公,建議讓院系為主,同門的定義做好劃分,同時避嫌兼防弊。

王:
如果歸類於跨領域的學群,可能讓各人面臨系所歸屬問題,不同取向的專業調整,可能會造成認同的混亂,而且擔心下任校長上任後,制度是否能延續的可行性。


三、總結共識(由張鑫隆老師整理)

(一)關於升等辦法擬定層級:學群制的構想
1.擬訂教師升等辦法之層級:升等辦法應該由系所和院共同來完成,並由院依各
 系所性質,以一系所或二個系所以上組成各種專門領域之學群。
2.以學群作為教學和研究評量的基礎單位:學群由同一專門領域之教師組成,負
 責擬定該學群之升等辦法和細則。
3.歸屬於不同專門領域系所之教師得跨院選擇適用屬於其專門領域之學群所制
 定之升等辦法和細則,作為其升等之依據。

(二)關於學群制之評量方法:針對教學與研究設立評量基準,不宜以量化之教學和研究績效作為唯一的基準,應使教師得依其意願、教學和研究取向,選擇多元之評量方式。
1.研究項目之評量:研究績效之評量指標不應僅以純學術研究作為評量對象,教   
 師所進行之專業服務、創作等所完成之實踐取向的研究成果,亦應列入研究績  
 效的評量對象。
2.教學績效之評量:應依據專業之教學評量系統,擬定各項指標作為評量基準, 
 且各專業之教學方法的研究成果亦得作為評量的對象。關於評量程序,可考慮 
 採外審制度,作為依據。
3.關於服務與輔導項目不宜以「積點」或「分數」作為評量方法,應設立各項指 
 標作為門檻,由教師確認是否達成即可。

(三)關於外審委員決定之程序:
1.外審委員之決定者:雖有參加者認為外審委員名單不宜由教評會公開討論,應
 依目前方式委由院長決定。但是依據教育部台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釋,審 
 查人之選任應經教評會選任,故外審委員不宜委由院長或校長單獨決定,且教
 評會為非公開的人事審查會議,委員對於會議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故應無致
 審查人名單外漏之疑慮。
2.外審委員人數:有參加者考量有部分專門領域專家不多,認為不宜規定過大之
 名單,否則有致使非真正該領域專家成為審查委員之疑慮。因此預定外審名單
 不宜過大,如徵詢結果,未獲得最少6人同意擔任審查人時,得再由教評會追
 加人選。
3.關於外審委員名單之邀請順序之決定:外審名單之邀請順序如由個人決定,可
 能有被質疑不公之疑慮,如以抽籤決定順序,恐致最接近該專門領域之專家被
 排除在外。是否可由教評委員依據各委員之專長,決定最適當人選作為優先順
 序,仍需進一步討論達成共識。
4.審查人審查結果之內容明顯過於草率或有矛盾之情形時,應不予採用,如致最
 少之審查人數不足時,應再追加外審委員審查,並將作成不當審查結果之審查
 人列入今後不宜再聘任之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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