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成立大會議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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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100年度工作計劃(草案)





類別
                 
預定完成時間
執行單位或人員
  
各種會議
一、理事會定期會議
二、監事會定期會議
三、理、監事會臨時會議。
三個月一次
三個月一次
不定期
理監事
行政組

一、會員大會定期會議
二、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每年一次
不定期
理監事
行政組

會籍管理
一、入出會員登記冊列管
二、理監事異動之函報
三、建立基本資料
經常性工作
經常性工作
經常性工作
行政組
行政組
行政組

文書處理
一、文書收發登記,簡化公文處理
二、慎重整理檔案,並分類保管
經常性工作
經常性工作
行政組
行政組

財務處理
一、徵收會費,嚴格執行預算收支平衡。
二、按期編製收支報告,並編列年度預決算。
經常性工作

經常性工作
總務組

總務組

健全組織
一、擴大徵求會員
二、會員編列小組
三、執行理監事會議之決議
經常性工作
經常性工作
經常性工作
行政組
總幹事
總幹事

聯誼活動
一、舉辦聯誼事項
二、連結友好團體與人士
不定期工作
不定期工作
活動組
行政組

會員進修
一、辦理會員專業進修
經常性工作
行政組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提昇教育品質、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專業倫理、改善教育環境、增進教師情誼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東華大學校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一號。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發揮溝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二﹑提供校務興革建言。
三﹑出版會訊,開闢公開與自由之園地,以發揚本會宗旨。
四﹑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
五﹑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法定之事業自主權。
六﹑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七﹑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監督本校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等事宜。
九﹑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分為正式會員贊助會員
正式會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含專案教師)及教師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助教,皆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贊助會員在本校辦理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二、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資格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所有會員皆可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
     二﹑正式會員對理﹑監事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其他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四﹑協助推展本會各項活動。
五﹑其他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繳足會費後始具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喪失本校專任教職者,但經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認定非為會員過失者除外。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無故欠繳會費連續達二年者。
四﹑假借本會名義從事損及本會名譽,經理事會確認,提交會員大會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並有質詢之權利。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會員自由報名參選,報名參選人數低於應選人數二倍時,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出次屆候選人參考名單補定之。
本會置理事七至十五人、監事三至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會理事、監事接任學校一級主管或各系所主管,於上任日起自動喪失理事、監事資格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執行本會章程所訂定之任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 織。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之業務職掌,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至當屆理事會任期屆滿為止。前述所有職務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制訂與修改。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及撤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需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成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於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本會聯絡方式


秘書 莊慕華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Faculty Union

電話:(03)863-0126
E-mail:NDHU.FacultyUnion@gmail.com
地址: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二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