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


一、 時間:100年 12月 13日(星期二)19:00

二、 地點: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簡報室(B310)

三、 出席人員:
理事:王君琦、吳明益、許子漢、張鑫隆、葉智魁、葉秀燕、謝若蘭、魏貽君
監事:羅正心



四、 請假:理事許義忠、監事王純娟、常務監事翁明壽

五、 列席:總幹事陳毅峰,秘書黃意嵐

六、 主席:謝若蘭 記錄︰黃意嵐

七、 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確認,全數確認通過 (19: 05 – 19 : 10)

八、 報告事項 (19:10 – 19:50)

理事長:
(一)秘書處人事介紹:新任執行秘書─黃意嵐

(二)教師會立案進度:需再補送教師會組織章程條文修正說明

(三)教師會空間使用申請:本會將繼續與校方溝通爭取

(四)其他


秘書處:
(一)收文:
1.府社行字第1000163782號「申請籌組『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案,同意備查籌組設立」,發文日期:2011/9/14。
2.府社行字第1000178436號「發貣人暨第1次籌備會議、第2次籌備會會議記錄及訂於100年10月13日(星期四)召開成立大會案,同意備查」,發文日期:2011/10/7。
3.府社行字第1000210496號「檢還貴籌備會函送成立大會資料2份,復如說明」,發文日期:2011/11/22。
4.東密字第1000022910號「有關來函請本校提供 貴會校內空間及網址乙案,復如說明」,發文日期:2011/11/30。

(二)發文:
1.東教字第1001103001號「申請使用國立東華大學為本會會址」,受文者:國立東華大學校長室。
2.東教字第1001103002號「申請本會使用校內空間以及本校網址」,受文者:國立東華大學校長室。
3.東教字第1001111001號「檢陳本會成立有關資料,敬請准予立案,並核發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4.東教字第1001121001號「敬請函覆本會東教字第1001103002函有關使用校內空間以及本校網址」,受文者:國立東華大學校長室。
5.東教字第1001201001號「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開會通知】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受文者: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理事、監事。

(三)會員數統計:10/13成立大會前,正式會員共42名,未繳費會員共7名;成立大會後,新加入會員共24名,未繳費會員共8名。


(四)教師會校內網域網址:已向資網中心申請校內區域網址、電子郵件帳號及校內公告信服務系統。

(五)理監事名片印製:本會將統一印製名片,若無此需求,請理監事與秘書處聯繫。

(六)財務狀況

(七)六期學生宿舍聲明(附件一)
會訊與網頁組:本會網站擬由陳奇峰(魏貽君理事之學生) 與秘書處共同設計,日後由秘書處管理維護。
聯誼與交流組:小組擬於本學期結束前舉辦會員聚餐,待組員提出簡單計畫書後,由秘書處向縣政府申請經費補助。

九、 議案討論 (19:50 – 20:40)
議案一:
案由:新會員審議。
說明:審議自成立大會成立後之新加入會員,共24名。
決議:許子漢理事提議接納,葉秀燕理事附議,公決通過24名新會員。

議案二:
案由:聘任陳源豐老師擔任本會顧問。
說明:陳源豐老師現任為花蓮縣教師會常務理事,擬聘任陳老師為本會顧問。
決議:張鑫隆理事提議接納,吳明益理事附議,公決通過。

議案三:
案由:加入花蓮縣教師會(提案人:秘書處)。
說明:本會是否正是繳費加入花蓮縣教師會,請決議。
決議:(一)若本會加入花蓮縣教師會,需繳交團體會費1000元,另每名會員再繳交年費600元,考量目前本會財務狀況,恐造成太大負擔。
(二)待「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正式成立後,再行討論此案。
(三)魏貽君理事提議接納,王君琦理事附議,公決通過。

議案四:
案由:本會升等辦法研修小組所擬修正版本,擬請理事會議決,作為本會共同之修法意見(提案人:張鑫隆)。
說明:為因應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修正小組成立,擬定本會對於該辦法之修正立場和意見,本會成立「教師依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研修小組」於11月20日召開小組會議,並於11月23日召開本會會員為對象的座談會,最後經小組討論結果作成如附件之修正條文對照表,並附有修正意見和說明。擬提請理事會議決作為本會修法意見之版本。
主要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聘專任教師得比照升等審查程序(§9)。
(二)升等教師得就其在教學、服務和研究之表現,選擇三者不同比重之審查資格的權利。
(三)外審委員推薦名單十二人至十八人,依抽籤排定審查人順序,由校長依序聘任六人進行審查。
(四)外審結果通過者,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相關規定「東華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修正建議
(一)當然委員不得逾全體委員數三分之一,並應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推選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2Ⅱ)。
(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推選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不滿三分之一時,由各院候委員名單中,依序由符合該性別之順位在前者遞補,順位相同者抽籤決定。

附件二:教師會研修小組版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2011/12/13理事會提案版)
附件三:本校教師升等評審辦法
附件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
附件五: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
決議:葉智魁理事提議接納,羅正心監事附議,公決通過。

十、 臨時動議 (20:40 – )

十一、散會 (21:00 )



附件一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六期學生宿舍聲明書


各位老師、同仁:
教師會成員前幾天獲知學校確定要將目前暫住外校及美崙校區的同學,在12/2-12/4之間搬回至六期宿舍的消息。這個決策引發了眾多來自同學與老師的質疑,因此本校教師會成員一行人於11/29早上,專程至六期宿舍施工現場觀察,希望對這即將發生且對學生權益影響重大的事件多做了解。 經過約一小時的踏查,在我們具有同理心的查訪下,顯而易見的事情是:這一大片宿舍仍是工地,完全未具備搬入新家所應該有的整齊、清潔、嶄新的歡樂氣息,反而讓我們充滿了憂心與掛慮。我們難以想像在離預計搬遷日期傴剩兩天的工期中,這混亂骯髒的環境能有多大改善!教師會同仁以站在假設自己是搬遷者的同理心立場,加上近日校園內透過網路、不同人際關係所獲得的資訊來看待此事,並於討論後,提出以下意見:


 一、校方決策過程需要更周延、謹慎,並且需要更多利害關係者的參與。我們瞭解即便在學生之間,會因被分配的居住地點、年級、經濟條件、甚至性別的不同,對搬遷一事很可能就有不同看法。但就整體而言,搬進還是現在進行式的工地,絕對不會是愉悅的經驗。學生自治會所進行的「六期宿舍問卷調查」顯示,目前為止七百八十多位填答同學中,反彈與不滿聲音多有聽聞,顯見太多人對目前宿舍的工程進度和居住環境的整體安全有很大疑慮。邀請同學參訪六期宿舍區並察納建言,是讓決策更貼近使用者的可能方法之一。


二、學校行政高層應該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發聲,不應威權行事打壓同學的異議表達,頇知教出有批判反省能力、參與公共事務與具備公民意識的學生,才是本校的驕傲。同學願意介入公共事務,表達不同意見,正是校園民主的體現。若有行政職在身的同仁,無論以任何方式施加壓力給表達意見的同學,例如明示暗示同學將反映事實的「比較不堪的」照片從網頁上撤掉,均應向全校關心公共議題的師生道歉。(相片連結:https://picasaweb.google.com/115349526309818729879)


三、考慮分批搬遷的可行性作為備案。目前相對可行的方案,也許是將住在外校的舊生按其意願先搬至六期宿舍;至於在美崙校區的大一新生待全部工程完工、工地清理完畢後再行遷入。學校若有其他考量,理應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面對師生詳細說明,但最貣碼的前提是必頇拿到使用執照。


四、在尚未拿到縣府所核發的使用執照之前,便事先發文通知全校準備搬遷,除有適法與否的疑慮之外,更讓多數受影響的同學及家長感到惶惶不安。管理學院與教育學院搬遷所遇到的狀況及衍生的不滿,殷鑑不遠。許多情形下,即使拿到使用執照後,建築物本身都還不是一個宜人的住宿環境,需要更細部的整理、收尾工程,方能成就令入住者感到舒適的新家。若按校方搬遷計畫,顯然同學準備搬遷的時間並不夠充分,身體與心理因此在短期內都得承擔更龐大的調適壓力。學校即使通過使用執照的法律檢驗,也通不過營造安全住宿環境與良好受教環境的標準。


但在目前權力結構體系下,教師會成員希望以此書面聲明表達我們的顧慮,呈現異於校方決策者的聲音,並呼籲本校所有教師共同關切六期宿舍搬遷的校園安全議題。日後我們必定要朝深化校園民主參與的道路前進,也希望更多志同道合的同仁一貣加入,讓本校教師會更茁壯的成長。


東華大學教師會第一屆理監事全體 敬上 2011/11/29



附件二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教師會理監事會版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2011/12/13理事會通過版本)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章 聘 任(§5-§9)
第五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頇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頇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應由系、所務會議決定應聘資格和專長後,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頇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頇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


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由院、校主動邀聘者之辦法已規定於本辦法第七條中,為防止院、校規避該程序而依本條之程序,自行決定徵聘人選之資格和專長,直接公告徵聘資訊。因此修正條文增列經系、所務會議決定所頇聘用教師之資格和專長後,始得對外公告之規定。


第九條
新聘專任助理教授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由系(所)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並獲二人以上通過後,始得提上一級教評會審議;並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資料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到職滿三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予改聘或解聘。


新聘專任副教授、教授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而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審查程序比照升等審查程序辦理。
新聘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如已取得教育部審查


第九條
新聘專任助理教授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由系(所)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上一級教評會審議;並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資料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到職滿三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予改聘或解聘。


新聘專任副教授、教授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審查程序比照升等審查程序辦理。
惟傴以研究成績評定,教學服務成績不列入評審項目;研究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不得聘任。


一、本條第一項「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通過後,…」之規定並不明確,易被解釋為頇三人全數通過,並不妥適,因此修正為「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並獲二人以上通過後,…」。
二、本條第二項與第一項情形相同,系計對新聘教師未取得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而以其著作著送審該級教師資格之情形,如擬聘任者已取得該等級之教師資格,亦擬以該等級教師聘任者,並無送審教師資格之必要,故增列「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者」之文字,以明確本條適用之對象,避免被惡用為降級聘合格之教師證書者,亦得以其著作送外審評定研究成績,其審查程序比照升等審查程序辦理。


前三項之評審以研究成績評定,教學服務成績不列入評審項目;研究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不得聘任。


第二項及第三項聘任案,院於送達校教評會時即頇完成第一次著作外審程序。
第二項聘任案,院於送達校教評會時即頇完成第一次著作外審程序。
用之根據。


三、本條第三項為新增。已取得教育部審查資格之新聘助理教授、副教師或教授,於本辦法中並無著作送外審之規定,可能招致系、所、院教評通過審定,卻被不具特定專業能力之校教評會以學術能力不足等為由,投票否決聘任案之情形。又,雖然原規定並未否定聘任單位送外審,但並無送外審程序之相關規定,易生爭議。因此本修正條文規定已取得教育部審查資格之新聘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亦得比照升等程序送審,並依後述第13條第二及第三之規定,限制院及校教評會就外審結果進行表決,除非依大法官釋第462號所稱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形,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四、第四項為一般法律條文語法之修正。


五、第五項為增列新增第三項之適用。




第十三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一)各系、所教師升等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
(二)系、所教評會應依據其系所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結果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該細則中應明定升等者可選擇研
第十三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一)各系、所教師升等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
(二)系、所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結果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
(三)初審通過後,送交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一、本條一、初審(二)傴規定系所應就教學、服務及研究情形結果加以評定,未明定升等教師得就其在三者中所表現程度選擇不同比重的審定基準。為促進教師之多元發展,並提升教學之品質,升等者得選擇教學、服務及研究成果不同比重之類型接受審定,援增究、教學和服務不同比重之類型及其具體的條件,但其中服務之比重不得低於10%。
(三)初審通過後,送交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二、複審
(一)院教評會在審核同意送外審後,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校外學者專家六人評審升等者之著作。院教評會應排除申請人所提至多三人之迴避名單後,推薦十二人至十八人之外審名單,並依抽籤排定審查人順序,簽請校長由推薦名單中依序聘任六人進行審查。
(二)院教評會應依據其院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初審有關資料及外審之程序和結果進行複審,並評定成績;該細則中應明定升等者可選擇研究、教學和服務不同比重之類型及其具體的條件,但其中服務之比重不得低於10%。
(三)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三、決審
(一)校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及初審、複審有關資料及外審結果進行決審,並評定成績。
(二)校教評會於決審前,得請各該申請人或其系所主管,於期限內,針對著作外審意見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相關佐證資料,以利校教評會作最終之決審。
前項複審及決審時,依本辦法第十四條三、(四)規定,外審結
二、複審
(一)院教評會在審核同意送外審後,應將升等者之著作簽請校長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六人評審,院原則上應提供十五人以上之外審參考名單。
(二)院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及初審有關資料及外審結果進行複審,並評定成績。
(三)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三、決審
(一)校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及初審、複審有關資料及外審結果進行決審,並評定成績。
(二)校教評會於決審前,得請各該申請人或其系所主管,於期限內,針對著作外審意見提出書面或口頭說明、相關佐證資料,以利校教評會作最終之決審。
列本項中之規定。


二、本條二複審(一)規定外審由院提15人以上參考名單,由校長聘任6名外審委員。此項規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釋及教育部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釋之意旨,審查人應由教評會選任,不得由系(所)、學校主管推薦人選,並循行政簽核方式,由校長或教務長圈選。因此修正草案明確規定由院教評會推薦審查人至少12人外,再由抽籤決定順序,並簽請校長依順序徵詢接受聘任審查人後進行聘任,始符合上述司法院解釋及學審會之函釋意旨,同時亦兼顧各專業領域可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人數的不同。


三、本條複審(二)規定由教評會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進行決審,亦即可能由全體委員進行表決是否通過。但是,依前述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亦即,外審所得之結果,除有上述例外情形,教評會不得以表決方式否定該結果。故本修正案將上述司法院解釋文之例外規定增列於
果通過者,各級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本條第二項中。 又,本項傴規定院教評會應就教學、服務及研究情形結果加以評定,未明定升等教師得就三者中之表現的優異程度選擇不同比重的審定基準。為促進教師之多元發展及提升教學品質,升等者得就教學、服務及研究成果選擇不同比重之類型接受審定,援增列本項中之規定。
刪除
第十九條


七、著作外審結果不得申覆及申訴。
本條第七款規定著作外審結果不得申覆及申訴之規定侵害升等教師之訴訟上的權利,而事實上如外審結果內容不實或錯誤時亦並非不能提貣申覆,故建議刪除本款規定。
東華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不得逾全體委員數三分之一,並應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推選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


推選委員由各學院自行推選教授代表擔任任期一學年。名額依各學院、校區教師人數比例分配,惟任一性別委員應占推選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不滿三分之一時,由各院候補委員名單中,依序由符合該性別之順位在前者遞補,順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各學院於推選教授代表時,每一系所至多一名,且應包含候補委員若干人,並依序排列以應候補之需。




東華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之。
當然委員為副校長、教務長、副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並由副校長擔任本會主席。


推選委員由各學院自行推選教授代表擔任任期一學年。名額依各學院、校區教師人數比例分配,惟各學院至少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推選委員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各學院於推選教授代表時,每一系所至多一名,且應包含候補委員干人,並依序排列以應候補之需。


由於教評會設置辦法中的組成規定亦與本升等辦法之升等程序的公平性相關,因此一併建議修改該設置辦法之當然委員的人數。


當然委員多由行政主管擔任,如超過一定比例時對於教評會的觀、中立性可能受到重大的質疑。因此,建修正第三項之推選委員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又,關於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原則,因為有的學院任一性別得推選為委員之人數太少,以致形成「當然之推選委員」,甚至無法達三分之一最低人數之情形,故建議修正以推選委員總數作為計算基礎,任一性別委員數不足三分之一時,由各院候補委員名單中,依序由符合該性別之順位在前者遞補,有順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附件三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97年8月13日校務規劃委員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
97年11月26日第14次校務規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98 年5 月20 日97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10 月28 日98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3 月23 日99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
及升等,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教師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分三級審查。初審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
教評會)辦理,複審由各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


第三條 各級教評會應依據本辦法訂定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包括各類之細項、標準及作業程
序等,並將細則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前一級教評會得訂定比上一級教評會更嚴謹之評審辦法。


第四條 美崙校區97年8月1日前聘任之教師,於民國100年8月1日前之升等得選擇依原「國立
花蓮教育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頇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頇為品德優良、學
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第六條 擬聘教師頇檢附證件如下:
一、提聘單。
二、履歷表(含著作目錄)。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
四、最近五年內著作。
五、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
原則上應於提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校演講或參加面談。由院、校主動邀聘者,得免初審。
二、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由校主動邀聘者,得免複審。
三、通過複審之聘任案由人事室會教務長陳請校長後,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四、決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第八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六月二十日前聘定,第二學期
擬聘者應於一月二十日前聘定。


第九條 新聘專任助理教授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
文),應由系(所)教評會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上一級教評會審議;並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資料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到職滿三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予改聘或解聘。


新聘專任副教授、教授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審查程序比照升等審查程序辦理。惟傴以研究成績評定,教學服務成績不列入評審項目;研究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不得聘任。


第二項聘任案,院於送達校教評會時即頇完成第一次著作外審程序。




第三章 升 等


第十條 本校教師向系(所)提出升等申請時,頇已經在本校任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且任該等級
教師年資滿三年以上。
任教(職)年資未滿或無現職證書者,不得升等,凡在國內、外進修學位之年資,不予列計。
新聘教師如已具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以次一等級應聘者,其升等原則上仍應依本條規定辦理。惟於聘約中另行規定者,則依聘約辦理。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升等每年辦理兩次,上下學期各一次,升等生效時間分別為八月一日、二
月一日,其時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備妥升等資料於當年二月(擬於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八月(擬於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底前,向所屬系(所)提出升等之申請,資料不齊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二、各系(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當年三月、九月底前報請院長提交院教評會審議。
三、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當年五月、十一月底前送達人事室,報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四、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分別於 當年十月及次年四月底前陳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第十二條 升等教師頇檢附證件如下:
一、升等提名表,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八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六、升等評分表,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第十三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一)各系、所教師升等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
(二)系、所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結果予以初審,並評定成績。
(三)初審通過後,送交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二、複審
(一)院教評會在審核同意送外審後,應將升等者之著作簽請校長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六人評審,院原則上應提供十五人以上之外審參考名單。
(二)院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及初審有關資料及外審結果進行複審,
並評定成績。
(三)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三、決審
(一)校教評會應就升等教師之教學、服務、研究情形及初審、複審有關資料及外審結果進行
決審,並評定成績。
(二)校教評會於決審前,得請各該申請人或其系所主管,於期限內,針對著作外審意見提出
書面或口頭說明、相關佐證資料,以利校教評會作最終之決審。


第十四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
一、教學成績(佔總評分之百分之四十)計分標準如下:
(一)教學年資:在本職級教學年資每學期1.8分,本項最多累計至18分。
(二)學生教學評量:最高20分,由各級教評會評定之。
(三)其他教學表現:
1.在本職級曾獲校優良教師者加10分。
2.五年內曾獲院優良教師者加4分。
3.通識課程之支援:在本職級每開一門加1分,多人合授則平分之,本項最多6分。
4.本職級中執行教育部或其他單位各種教學改進計畫:由系教評會斟酌加1至4分。
5.本職級中配合系所課程開設有貢獻者,由系教評會斟酌加1至4分。
6.本職級中其它教學有具體貢獻者,由系教評會斟酌加1至4分。
7.以上3、4、5、6 點所列評分項目,上一級教評會得對前一級教評會核分結果,於前列額度內增減之。
二、服務或行政工作(佔總評分之百分之二十)本項評估內容包括任現職期間於校內外從事之各種服務或行政工作。計分標準如下:
(一)服務滿一年,每學年給1分;擔任導師工作,每學年給0.4至0.8分;之前於國內外其他學術單位服務者,每年給1分,採計之前國內外服務年資以五年為限。
(二)擔任二級以上主管職務,每學年計4分;其他行政職務每學年計1分。
(三)配合系所務運作有貢獻者,由系所主管斟酌加1至4分。
(四)擔任本校各級委員會之成員,每學年每一委員會得核給0.4至1分。本項分數每學年總和最高得核給4分。
委員會以校長核定成立者始得列入計分。
(五)在校內外從事專業服務,每學年每項服務得計0.4 至1 分。每學年總和最高得核給2 分。
(六)其他:每學年最高得核給2 分。
(七)以上各目所列評分項目,上一級教評會得對前一級教評會核分結果,綜合考評後於前列額度內增減之。
三、學術研究(佔總評分之百分之四十)
(一)學術研究之評估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學術地位刊物之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
(二)以上(一)之成果(包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1.頇與系所專業領域或任教課程有關。
2.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預計升等生效日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預計升等生效日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3.不得含以博士學位畢業論文或其中之一部分另行發表之著作,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4.不得含拿到博士學位前已發表或送審之著作,惟如以學術研究升等為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在此限。
5.代表著作如係合著,傴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頇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並請另附「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三)著作外審委員個別審查成績滿分為100分,以70分以上(含70分)為及格。
(四)六個著作外審結果,四位審查人以上(含四位)給予及格者為通過,成績以六個外審審查分數平均計算,通過者若平均分數未達70分則以70分計。
(五) 外審委員成績與審查意見若有明顯矛盾者,得經院及校教評會同意後,請該外審委員重新確認其意見與成績或送新的外審委員審查。
(六) 藝術教師升等依教育部相關辦法辦理。
「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由校教評會另訂之。
申請人對於所有申請升等相關著作,一經提送審議,不得以任何理由更動。


第十五條 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評分達下列各項標準者始得升等:
一、教學評分應達二十八分以上。
二、服務評分應達十分以上。
三、學術研究通過者,其評分應達二十八分以上
四、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總評分應達七十分以上。


第十六條 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於一個月內通知相關院、系、
所及申請升等人員。當學期升等未獲通過者,不得於次學期再度提出升等之申請。


第十七條 校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定後,改發升等後職級之聘書,並檢件報請
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第十八條 教師申請升等資格送審,其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或專門著作已為接受將定期發
表之證明有偽造、變更、登載不實或著作、作品、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之情事,或於升等期間有送禮、請託、關說、賄賂等不當行為者,經審議確定後,五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後,發現有前項情形,經審議確定者,撤銷自該等級貣之證書,五年內不受理自該等級貣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前二項其情形嚴重者,予以解聘或不予續聘。


第十九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校教評會不
通過之升等案,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覆及申訴規定如下:
一、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文件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申請人於申覆時所提之補充參考資料傴限於申請升等時原送之正式檔案範圍。
二、申請人如不服校教評會決審之決議,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貣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校教評會再審議。
四、各級教評會應於二個月內就申覆案予以審議,簽註意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五、各階段審議,得邀請申覆人到場說明。
六、各級教評會審議結果認為申覆案成立時,應送請前一級教評會再審議;前一級教評會應於一個月內依上一級教評會關於申覆案之審議結果另行決議。前一級教評會未於一個月內另行決議或其決議牴觸上一級教評會關於申覆案之審議結果或教師升等相關法令,上一級教評會得逕行審議。
七、著作外審結果不得申覆及申訴。
八、每一升等案申覆及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二十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改聘規定如下:
一、專、兼任教師在國內外大學取得博士學位,符合學位送審教師資格者,得經由教評會審查程序申請改聘。
二、專、兼任教師之改聘,每學期辦理一次,當年八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者,自當年八月一日貣改聘,當年九月以後至次年二月以前取得學位或證書,自次年二月一日貣改聘。
三、兼任教師在他校取得較高職級教師證書者,得申請改聘。


第廿一條 本校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除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教育部核准者,不得解聘。


第廿二條 本校對聘約屆滿之教師不予續聘時,應於聘期屆滿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
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頇於辭職一個月前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第廿三條 本校教師如發生停聘、解聘、不予續聘之情事者,應由各系所詳敘理由及法令依據,經系所、院、校教評會初審、複審、決審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於轉報教育部核
准後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比照各系所辦理,惟必要時得
採二級二審方式辦理。


第廿五條 本校研究人員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本辦法辦理。惟研究人員之升等傴以研究、服務成
績評定,教學成績不列入評審項目,研究成績平均未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得升等。


第廿六條 本校海洋科學學院與國立海洋博物館合聘之教師,於取得高一等級之副研究員或研
究員後,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者,得依程序改聘為副教授或教授,並向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第廿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以下空白




附件四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1 解釋
【公布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解釋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貣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頇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註1 「司法院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78、173條)—其解釋與憲法有同一效力。
17
【解釋理由書】
… 第一段略 …
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以凡人民作為謀生職業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應具有正當之理由,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頇保證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是以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是否以錯誤之事實為基礎,是否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又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不予適用在案,併此指明。
18
附件五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台學審字第0960156470號函
主旨: 關於 貴校辦理第二階段自行審查教師資格應注意及改進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學校填列「大學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外審制度調查表」辦理。
二、 經彙整前開調查發現,仍有部分學校有下列情勢之ㄧ:
(一) 未辦理文憑送審之實質審查;
(二) 學校自行辦理審查教師資格後,專門著作(含需比照專門著作審查之學位論文、技
術報告、作品、成就證明)之審查人人數與通過門檻仍維持原審查人數及通過門檻(一次送3人,2人及格即通過)。
(三) 審查人未經教評會選任。
三、 為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有關前開情事之ㄧ者,請儘速配合修正校內相關章則,屆時仍
未改善者,本部將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41條規定,納入學校評鑑或行政考核之依據。
四、 隨文檢附「各大學配合第二階段授權自審應注意與改進事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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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配合第二階段授權自審應注意與改進事項表
項 目
說 明
改 進 事 項
實質審查
以國內、國外碩士或博士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學校均應落實實質審查之精神,並將審查方式及評審標準明定於校內相關聘任及升等辦法中,以維持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嚴謹。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24 條規定略以,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二、學校除應對專門著作、以博士學
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者辦理實質審查外,以碩士或同等學歷送審講師者,學校亦應對其成績優良之認定,明定評審之項目、標準及程序。
三、根據統計本部本次授權之大學
(總計63 所學校),尚有1 所學校未辦理文憑送審之實質審查,請即刻檢討改進。
外審人數
學校辦理審查助理教授、講師時,如仍採一級(次)外審人數者,應儘速修正外審人數(不得少於5 人),並配合修正通過門檻(及格者不得低於4人)。
一、為維持教師資格審查制度之嚴
謹,學校自行辦理審查教師資格
後,專門著作(含需比照專門著
作審查之學位論文、技術報告、
作品、成就證明)之審查人人數
與通過門檻應有所調整,不得維
持原審查人數及通過門檻(一次
送3 人,2 人及格即通過)。
二、根據統計本部本次授權之大學
(總計63 所學校),尚有23 所學
校仍傴採行一級外審並維持原
審查人數與通過門檻,請即刻修
正校內相關章則。
審查人選任及保密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審查。至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應有明確之規範,並對審查人身分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 一、學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462 號解 釋,由教評會選任審查人,不得 由系(所)、學校主管推薦人選, 並循行政簽核方式,由校長或教 務長圈選。
二、根據統計本部本次授權之大學
(總計63 所學校),尚有47 所學
校之審查人非經教評會選任,應
即刻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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