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毅峰老師分享] 瞿海源:監督人民團體 不宜過度



2011-12-12 01:05 中國時報 【本報記者/台北報導】

     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瞿海源日昨在研討會中嚴詞批評政府對人民團體過度監督,彷彿依舊還是停留在威權戒嚴時代。相關部門不僅管得太多,監督更是嚴密,已經嚴重侵蝕人民結社的自主性,傷害社會民主的基礎。
     瞿海源舉他自己長期參與社團和社區工作的經驗加以說明。他個人參與一個未向政府核備的中研里社區組織,並自主性地運作了十六年,後來轉型成「合法」的社區發展協會,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成立了中研新村社區發展協會。但在與政府相關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他發現政府的政策有些問題,再仔細閱讀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發現政策的根本精神是違背社區自主的,甚至還有一些威權政治的遺緒。

 
     特別是二○○○年以來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有了很大的變化,但內政部輔導社區的辦法卻在二○○○年以來沒做任何修訂。瞿海源指出,他發現連社區發展協會要開個理監事會,也必須事先向區公所報備,開大會更要由政府派官員來指導,等於完全是戒嚴時期威權的做法。
     由於社區發展協會是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的,於是瞿海源就去查人民團體法,發現該法本身沒有任何條文要求政府如此嚴密監督人民團體。他就傳真一個簡單的文給區公所社會課,指出依法協會開理監事會將不向該課報備。區公所受文後還煞有其事正式行文台北市社會局請求核示。社會局回函則堅稱是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要求報備。他認為這顯然是完全沒有民主法治觀念的官員不假思索的反射性動作
     瞿海源覺得事態嚴重,他認為跟基層講也講不清楚,因為大部分官員腦袋還留在威權時代。於是就直接去內政部社會司要求正本清源的廢除督導辦法第五條。結果內政部回文只表示將在未來修訂人民團體法時,將相關子法一併做全盤整體之檢討修正,並將不符「人民團體自主原則」規定,同步修正取消(或廢止),以杜絕「戒嚴威權」之不良觀感。換言之,未修法之前,還是要報備。
     瞿海源認為母法須經立法院訂定或修訂,執行細則是主管機關依母法訂定的,應該可由主管機關來修訂,尤其是有錯誤,甚至是違反母法,就更要趕緊修改。內政部本來就可直接修訂社區工作綱領和督導各級人民團體辦法,一方面改正錯誤,另一方面也為修訂母法舖路。但瞿海源發現內政部顯然還是堅持選擇執行錯誤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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