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東華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提昇教育品質、維護學術獨立、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專業倫理、改善教育環境、增進教師情誼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東華大學校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一號。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對校內師生及學校行政單位間之重大爭議事項,發揮溝通、諮商及協調功能。
二﹑提供校務興革建言。
三﹑出版會訊,開闢公開與自由之園地,以發揚本會宗旨。
四﹑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福利。
五﹑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法定之事業自主權。
六﹑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七﹑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八﹑監督本校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等事宜。
九﹑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分為正式會員贊助會員
正式會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含專案教師)及教師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助教,皆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贊助會員在本校辦理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二、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資格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所有會員皆可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
     二﹑正式會員對理﹑監事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其他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擔任本會選派之職務。
四﹑協助推展本會各項活動。
五﹑其他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繳足會費後始具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之權利。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喪失本校專任教職者,但經向本會申訴,並經本會認定非為會員過失者除外。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無故欠繳會費連續達二年者。
四﹑假借本會名義從事損及本會名譽,經理事會確認,提交會員大會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各項委員會執行各項特殊業務。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人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聽取理、監事之會務報告,並有質詢之權利。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會員自由報名參選,報名參選人數低於應選人數二倍時,得由本屆理事會提出次屆候選人參考名單補定之。
本會置理事七至十五人、監事三至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監事會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會理事、監事接任學校一級主管或各系所主管,於上任日起自動喪失理事、監事資格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執行本會章程所訂定之任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 織。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設置各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之業務職掌,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至當屆理事會任期屆滿為止。前述所有職務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章程之制訂與修改。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及撤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需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成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入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五百元,於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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